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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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如何规定的?
| 时间: | 2007-08-08 08:3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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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可在www.tbt-sps.com或CNCA网上查询)内的商品,必须经过制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简称“CCC”标志)后,方可进口。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他代理人在报检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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