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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食品等相关产品监管的重要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解读 2007年7月2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 《特别规定》中所称产品除了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食品。食品等产品(以下统称产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信誉,关系国家形象,必须高度重视。最近一段时间来,国内外对我国的产品安全问题反应强烈。应该说,我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健全的,有法律11部,比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行政法规22部,比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产品安全存在各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够好,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得力。为了表明我国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决心和态度,为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国务院制定了《特别规定》。 二、《特别规定》的新特点 1、同时规范国内产品和进出口产品 《特别规定》对国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进出口产品都作了相应的规范,这在以往的法规中是少见的。在我国原有的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中,除了《药品管理法》对国内药品和进出口药品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外,对其他产品的管理,往往是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体系对国内产品实施监管,对进出口商品的监管则遵循以《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 而《特别规定》不仅同时规定了国内产品和进出口产品的管理,而且监督管理部门涉及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执法主体。这有利于多管齐下,共同构建相关产品安全的坚固屏障。 2、监督管理更有力 为了加强对食品等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特别规定》从强化政府部门的责任及以及严格规范企业行为两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督??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产品安全监督工作中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强化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防止相互推诿。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三是明确规定监督管理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对有关产品违法行为,相关执法部门不纠正、不处罚,造成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特别规定》在严格规范企业行为方面,强调了以下几点:一是强调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重申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三是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四是建立对违法行为的不良纪录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产企业的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和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 3、违法处罚更严格 为了减少、杜绝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特别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申、明确、补充了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对违法的生产经营者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同时赋予执法主体查处违法行为更大的权力。 一方面体现为处罚力度加大。以对进出口产品生产经营者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处罚为例:在以前的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中,对企业的弄虚作假的行为,主要是适用《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48条的规定,但适用该条要以“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单证”为前提,罚款数额也限制在货值金额的5%以上20%以下。另外《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5条虽对进出口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行为,规定处以货值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适用范围较窄。而《特别规定》则对此类行为则加大了处罚力度,首先扩大了适用范围,“弄虚作假”既包括产品质量方面,也包括在报检过程中的不如实申报行为。其次,在处罚方面,一旦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可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体现在赋予监督管理部门更大的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权力。《特别规定》对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作了进一步重申、明确和补充,相关部门不仅有权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还可以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加强对进出口产品监管的具体措施 为了确保进口到我国的产品的安全,保障我国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特别规定》对进口产品的监管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进口产品的安全要求;二是建立进口产品分类管理制度;硬建立进口产品管理经验劳教是不良记录;四是严格产品进口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同时,为了维护我国出口产品良好形象,整顿产品出口秩序,提升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特别规定》对出口产品作了以下四点规定:一是明确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对出口产品的安全负责;二是强调出口产品检验人员的责任;三是,强调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四是对弄虚作假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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