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受理部门:
江苏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监管处机电科 受理地址:南京市中华路99号一楼大厅 8号窗口 电话:025-52345826 邮编:210001
江苏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指南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简介: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37、53号令及相关文件的要求,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备案、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监督管理。进口旧机电备案是工作程序中的第一步,自2003年5月1日起,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要备案,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进行审核,办理备案手续,签发相关证书,具体规定见相关文件(见附件1)。
(二)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办理手续调整的说明
自2007年1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的程序进行了调整,调整一是简化了备案申请提供的相关材料;二是明确了需要备案和需要执行装运前检验的范围(4个相关目录,见附件2)。申请程序具体分为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四个环节。
(特别提醒:申请人在取得相关备案证书前,不要将货物拆卸、包装和发运,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的范围和办理机构
根据国家总局规定,列入《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3)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要申请备案,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统一由省局受理,已明确使用地的,由使用地省局受理;未明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省局受理。办理工作分两级,分别在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办理,具体分工如下:
总局办理的:
1、列入《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4)(以下简称总局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省局受理、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
2、省局初步判定为免于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省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3、备案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属于《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目录,见附件5)的旧机电产品,省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4、同一批备案中既有总局备案又有直属局备案旧机电产品的,由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省局办理的:
5、总局备案目录以外的旧机电产品,由省局受理并办理备案;
6、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加工贸易项下企业进口供加工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出口后入境返修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保质期内,收货人为原制造商的出口退货旧机电产品;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由省局受理并办理备案
7、下列情形无需备案:
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零部件。
(四)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须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申请必须提供的材料为1-4项:
1、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见附件6,申请人核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2、 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外文的需要提供翻译件
3、 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见附件7,包括以下项目: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价格、用途)(一式两份)(对于难以在备案时确定设备明细情况的,如拍卖设备或成套设备等,清单可以简化,不能确定的项目以*代替)
4、 填写“电子表格”(见附件8)并发送到指定邮箱,文件名称使用企业名称,发送到:jsciq1410@126.com。
(说明: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需要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签署的代办协议(推荐格式附后)。)
必要时省局会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A、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
B、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
C、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
D、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E、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文件;
F、进口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说明:提交的资料若为外文的,应附相关的中文翻译件。)
(五)申请工作流程及办证时间
1、 申请: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照上述要求向省局提交备案材料。代理办理可参照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办委托书(见附件9)格式填写。
2 受理:省局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在办理备案范围的申请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给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省局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
3 备案结论
备案结论分为不予备案决定和准予备案决定两种。不予备案决定有关文书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备案决定有关文书包括《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
4、准予备案的条件
A、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7号令)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总局第53号令)
《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
2003年40号公告
B、 备案申请资料是真实、一致的;
C、申请备案的旧机电产品不在《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内;
D、 申请备案的旧机电产品未发现不符合我国关于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E、 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年限、能耗等)。
5、 旧机电产品备案审批、发证程序和时限
A、对于省局办理备案的,省局自受理之日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批。申请人到省局领取备案结论有关文书。
B、对于需要上报总局办理的,省局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总局。总局在15工作日内完成对直属局上报申请材料的审批工作。申请人到省局领取备案结论有关文书。
6、证书有效期和变更、延期的办理
《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的有效期原则上均为半年。如需延期应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半年。办理变更、延期应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0),办理程序、时限同上。
(六)装运前检验的办理事宜和检验后换证的问题
1、申请人取得准予备案决定文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的,该批申请的旧机电产品需要执行装运前检验,目前装运前检验原则上由总局许可的境外装运前机构(见附件11)执行。
2、申请人在取得备案书后应立即和相关检验机构联系安排检验事宜。
3、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将出具《装运前检验报告》一正本两副本交申请人。
4、申请人取得《装运前检验报告》后,应将《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和《装运前检验报告》一正本一副本一起送省局换证(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换证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5、换证结束后,申请人即可将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通关进口。
(七)江苏旧机电备案申请的咨询机构和办理机构
各地检验检疫局机电检验科室负责旧机电备案申请的咨询工作,企业应向当地检验检疫局机电检验科室咨询备案申请事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见江苏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咨询点人员及电话表(见附件12)。